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判定是怎么样的
一、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后果性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构成犯罪。所谓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对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害;造成动植物疫病或者动植物疫病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形象等。
二、根据国家检察院于1999年9月16日公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对涉嫌下列情形的人员,立案:
(1)依法进出境的动植物,因无检疫证书或者检疫证书迟延或者证书不正确,不能进出口的。导致合同、订单取消或外企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企索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因未检疫或者延误或者错误开具检疫证明,导致重大**发生、蔓延或者流行的;
(3)因不遵守检疫或者延误检疫证件或者证件不正确,造成**暴发,致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4)不执行检疫或者延误检疫或者多次出具证明或者错误出具证明,给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和国家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违反动植物检疫工作义务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将检疫物遗留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或错误出证,造成重大损失。国家利益。
四、严重不负责任是严重违反职责和责任。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检疫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定了多项义务,如进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装运动植物、动植物的容器和包装等。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交口岸动植物检疫设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实施检疫。当局签发检疫文件或证书,检疫不合格时签发;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要出境海关监管区域检疫的,检疫机关签发等。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忠实履行本规定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不携带应当检疫的检疫物品,或者不按规定地点、时限检疫、不发证,不发证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符合条件的检疫证件,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