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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遗憾的是,孟德斯鸠没有向我们明确地揭示出法的真正精神,但是,他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伟大而不朽的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我们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自然法学派代表人之一的格老秀斯曾说过,人类的本性就是理性,这理性就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的效力,一不*权威,二不*强制,而是*人的理性自觉。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这些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一般精神。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既然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理性的产物,那么,法的精神中必然包含着人类对理性的终极理解。阐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是依赖于法的工具作用,寄希望于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于法律坚定的信仰。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它是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即使在我们已与绝大多数灵魂汇合之后,也是由法律决定着,对所留遗产可以作怎样的处置”,美国律师赞恩对此这样出色地进行了描绘。这充分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社会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理念的特殊理解,也极大地表现了现代文明的基本内涵:法律的文明。它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基本的经验性成果在于:文明必须依赖于法律观念的威力。一方面,人类文明的创生、维系都必须依*法律的普遍而有效的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定纷止争、冲突解决,以确保社会控制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里,应当说这业已成为了普遍的观念: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人们寄望于也习惯于法律下的生活,因为它是“达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但是,可惜的是人们却仅仅把法律看作是“神化”的造物,一切依*法律,一味信奉法律,表现出一种严重地过分法规化的倾向,从而最终也沦为了完全工具主义法律(治)观的俘虏,大肆立法,试图以法律涵盖、控制整个社会生活。所以有学者惊呼,在今天,法的统治已变成了法的倾盆大雨了。法律若仅仅被看作是现世主义的工具性的产物,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万能论、法律饥渴症等会让人窒息的法律景观。于是,我们总是不无惊心地看到,怀着善良的法治愿望的人们总承受着“法治”(制)的煎熬和肆虐,预期中的法治社会并没如愿地呈现,取而代之却常常是法治工具观支配下的暴政与独裁.
因而这样一种焦虑或困惑与其说是关于法律的焦虑或困惑,不如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功效上---“法律本身是一回事,法律的真正功效又是一回事”---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精神家园的焦虑与迷失,一种无根意识的反思与自我意识:什么是人的幸福生活?人的可能幸福生活与成功生活有怎样的秘密?法律能给人的合理承诺应当是什么?…,借用哲学界的一句话,就是“没有标准的选择的.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的存在主义的焦虑”。
我忽然想到上次读书会我们读到的汪劲老师的书,该书主要是对于环境立法所追求的立法价值的研究。我们之所以要进行这种研究正是要探讨我们立法的主旨,只有拥有本质上强而有力的根据和精神依托,我们的环境立法才能源源不断地迸发出火花。现在有很多的立法者过于功利,将法律作为没有血肉的冰冷工具,立法就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动辄为了保护某个水域进行一个专门的立法,各种法律法规层出不穷,根本不考虑法律间的层次性和条理性,更不会考虑与真正的法律精神是否一致,实用的后果很可能是更大的混乱。且不说那种充满功利性的立法能否真正的发挥作用,即使能够遏制眼前的某些问题,如果没有长远的眼光和思维,这种有效性也必定只是昙花一现。但是现在我们却太依赖于法律,在我们将要进行立法之前我们是否应该考虑下还有没有更好的方式去解决某个问题,因为立法和守法的成本比人们想象的要大得多。我们的立法不仅要适应现在社会状况的需要,更是通过法律的有效运作使我们相信法的内在精神能够引领我们走向幸福和美好。尽管现在中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极为严重,但是这并不是我们任意立法的理由,慌乱无秩序的立法只会造成将来无法收拾的混乱局面。条条大路通罗马,法律并不是唯一的路,当你以为只能求助于法律的时候,这种对于法律能否产生实效的恐惧和慌乱将会吞噬你的信仰。一旦信仰发生了动摇,一切的法律活动都将是无根之木,不会焕发真正的光彩。法律必须回归人的生活世界或者说生存方式、生存样式,以人的幸福生活为旨归而展开研究。这也等于说,它必须超拔于经验世界或现世主义的有限性和暂时性,力求在人的生命存在与某种永恒存在的精神性世界之间建立联系,承载人文的意蕴,追问生命的意义,由此而求觉悟与永恒。这种永恒的原动力就来源于法的精神。失去了信仰,我们还有什么?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
【#读后感#导语】《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凝结了孟德斯鸠毕生心血,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考网读后感频道!
【篇一】《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
在书中,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然而,马克思认为:“对于孟德斯鸠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话‘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权’,就把它全部*了。”那么,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呢?
是公平吗?书中认为,法律是首先为了维持立法者所代表之团体利益而制定;其次更是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而制定的。就此论断而言,法律显然无法超越个体(包括个人和团体)自身利益的羁绊。但公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平等。个体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法律自制定起,就不带有公平属性。孟德斯鸠也认为:“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结果平等(不可能的);第二,起点平等(也不可能);第三,机会平等(不完全可能);第四,规则平等(比较可取)。”
那么,法的精神是正义吗?“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流淌着满满的道德味道。在西方,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柏拉图无异属于前者,而荀子则属于后者。无论是哪种主义的正义观,都显然不可能是法律所能捍卫的。国人似乎对正义有天生的狂热追求,格外推崇“路见不平一声吼”,然“扶不扶”的问题,在法律范畴里怎么处理都显得那么尬。
那么,法的精神是自由吗?人类似乎一生下来,就有追逐自由的本能与冲动。从装翅膀飞翔到换脑移植,人类不停地从广、深、宽、厚、长多个纬度探索扩张着自由度。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普世自由便是凌驾众生,上帝因此为上帝。这样的普世自由在法律框架下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于是书中关于自由的另一句经典——“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传颂至今。
那么,法的精神是人权吗?人权这个词极具诱惑力,英吉利的《权利法案》,法兰西的《人权宣言》,美利坚的《独立宣言》,无一不是因为标榜人权而走上神坛。人权这个词也极具杀伤力,已经成为时下国际政治中最重要的筹码,先有伊拉克,后有利比亚,都是在人权的大棒下深陷动荡。然而,正如孟德斯鸠所言:“甘蔗若不使用奴隶劳动力就太昂贵了。”人权是被广泛区别对待的,自然也就难以支撑起法的精神。
如同居里夫人所言:“我相信我们应该在一种理想主义中去找精神上的力量,这种理想主义要能够不使我们骄傲,而又能够使我们把我们的希望和梦想放得很高。”这样的追求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也可见一斑。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长期战乱、苛政使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深受培根实验主义、笛卡儿理性主义影响的孟德斯鸠,怀揣着对一种新的理想社会治理方式的向往,倾其毕生所学,完成了这部传世之作。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的序言中用意大利文艺复兴早期的画家勒克莱•齐乔萌发与拉斐尔一较高下之雄心壮志时说的一句话作为结尾——“我也是画家”。在正文与序言之前,引用了古罗马诗人奥维德神话史诗《变形记》中的一句——“无母而生的孩子”。短短的这两话,便可揭示蕴藏在孟德斯鸠思想里向往美好的理想。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出现也是源自人们对于美好理想生活的追求。因为追求政治秩序的稳定,人们通过法律来安排权力更替;因为追求社会治理的安定,人们通过法律来调整各类关系;因为追求家庭生活的和谐,人们通过法律来规范内外交往;因为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们通过法律赋予了各种权利,并为之设计必要的保护……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是人,而人们对美好生活坚定信仰和孜孜追求,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前行的源源动力。笔者认为,这种坚定信仰和追求,正是镌刻在孟德斯鸠笔下法的精神。只有坚守对美好生活的坚定信仰,法律才不会沦为世俗的契约主义、工具主义,而真正成为人们自觉的价值追求。
网络热议的唐山“教科书式老赖”事件中,作为受害人儿子的赵先生无奈说出“等待正义”,有深刻的悲凉,也有深深的向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愿12月4日上午回响在全国各地各式各样殿堂里的宪法宣誓声,能够久久地回荡在人们的心中。
【篇二】《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
早在学生时代,在法理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参加司法工作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是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在《论法的精神》里有这样一论段:“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所阐述的法律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等等都有关系。书中以大幅片段,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只要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当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出来的结论就应当是公正的。当然,具体的个案不同,每一类案件如何去量刑,每一类案件如何做出裁判结果,这要因案件所适用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来因案而异。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只要他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地履行法律的程序,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考量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出的判决就应该得到尊重,当然也应该是公正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
【篇三】《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
从接触法学这一学科的时候,总觉得法离我们是那么遥远,而在学习了近一年的法之后,又觉得法是那么神圣,尤其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之后,对法又有了更深的理解。
按照孟德斯鸠所讲,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是从事物的性质中产生出来的必然的关系。在此意义上,所有存在之物均有自己的法。上帝有自己的法;物质世界有自己的法;位于人类之上的“慧神”有自己的法;动物有自己的法;人也有自己的法。由此,世界万物皆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各寻其职。书中某一节提到的自然法是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前存在着。之所以叫自然法,乃是因为它们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霍布斯问:“假如人类不是天然就处在战争状态的话,他们为什么总是携带武器呢?他们为何需要关门的钥匙?”但是霍布斯并没有察觉,他把社会建立之后可能发生的事情安在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身上。
他在书中还讲到:政体有三种形式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民众或者仅仅一部分民众握有权力之政体;君主这个题是由单独个体执政,不过依照了固定和确立了法律;专制政体则是既无法律又无制度,全凭一个体按照一己的反复无常的意志和性情领导一切。在孟德斯鸠看来,应当看何种法律直接产生自政体的性质,那么这种法律就是最基本的法律。而三种政体也有其原则,教育法律、立法及民、刑法之繁简、判决之方式、判刑等之关系和政体原则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除此之外,他还讲到了法律和防御力量,攻击力量、政制、公民、土壤性质等方面的关系,解释了法律在各方面所显示的作用可见一斑。
在该书中的某一章节中提及: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尊敬皇帝便要处以**。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为不敬,因此任何事均可拿来作为借口去剥夺一切的生命,去灭绝所有的家族。这种罪名称之为大逆之罪,而若大逆罪的含义不明,就足以让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因而在我们个君主国中,人民认为政府是宽和的,这便是一切幸福的寄托所在。本章节中还讲述了君主国之统治方式、君主国之君主应易于接近、君主之善行、君主应尊敬臣民等各方面内容,使读者更进一步对君主之于法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从本质上说,尽管专制政府到处都是一样,可是环境、宗教的意见、成见、被采用的范例、思想的倾向、习惯、风俗等的不同均会使它们之间产生很大的差异。在专制政府下建立一些观念是好的,所以,中国人将君主当成是人民的父亲,在***帝国的初期,君主则是帝国的宣教师。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
探索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全书的中心内容,也是他对于法律学得最主要贡献。世界万物是有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质间以及在物彼此间的关系。法因为人作为智慧存在物,总是不断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规律,作为社会动物,总是忘本,由此需要宗教、哲学以及法律来督促他们尽责。
看完这本书后,猛然清醒了许多,特别是人类世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原来人类社会也存在一种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而这些也需要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才真正地成长起来。而我们能做的便是尽自己的一切力量去培育良好的环境,愿我们也能在孟德斯鸠之后得到理性的法律之果。
【篇四】《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深奥的书,一部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伟大著作,看了一遍,顿觉思维开阔了很多,接下来我就主要谈谈其中的三权分立理论吧。
三权分立制止的是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权力,使三方的某一方权力不至于过大,权力的制衡是提供公民自由的基本保障,三种权力,其中的两种或是三种权力绝不能集中一两个人或是同一个机构手中,否则权力的制衡将是扯淡,公民的自由也将不复存在,这是事实,历史也*了这点。倘若行*与司法权不分离,那意味法官掌握了*的力量,若是法官品德好不用去说他,但谁又能保*被选出来的法官品德是好的,谁又能保*如今品德好的他会在时间的考验之后而不变的品行恶劣呢?法官掌握*力量还只是一个表层,薄浅的理解。
若是两者权利不分离,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就可以说是行政司法机构,此机构里的高层做什么事情将会为所欲为,因为他们即使干了什么坏事,对不起*的事情,审判者最终还将是自己,审判者与被审判者是同一个人,世界上是没有人会傻到自己会判自己罪的地步的。所以,此机构里人若是品行恶劣被腐化,那他们做的任何坏事将得不到任何惩罚,无休无止的损害*的利益,*的自由将荡然无存。即使两者分离,我认为若是不做到公正公开,也将会受到腐化。我们知道,档次高的人比较容易结交到档次高的人,档次低的人亦然。所以,两大机构里的高层也必然会熟悉,这样,无疑让两者的权利接近了,在司法人员审判做了坏事的行政人员时,必会手软,这也会导致不公正,间接侵害了*的利益及自由。
所以,我认为,要做到的公正,就要公开。有两点,
一,我认为行政不需要完全公开,因为这会影响到行政的效率,毕竟在一个全民素质不是很高的年代,行政完全公开必然会造成无数人的议论,很多人若是不懂行政者真正的意图或是有人故意捣乱的话,必然会造成舆论的压力影响行政,将要执行的决策也将会执行不了或是拖泥带水,所以,行政不必完全公开。
二,司法需要公开,即使不是完全公开也要多数公开,这样公开,会使得司法者不敢随意舞弊徇私,迫于公众的压力,司法者也会尽全力审判而不造成错判误判。倘若一个机构拥有立法权与行*两大权利。那么他可以凭借自己千变万化的意识来强制执行自己制定的法律而不受任何制裁,因为什么,因为他没有违法,即使人们在喊不公平喊冤也没有用,因为他没有违法。但是,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人绝不能身兼两个机构的两个职位,因为这等于是变相,行政人员只能监督立法但不能参与立法。司法权与立法权若是结合在一起,就会对*的自由和生命实行专断。不能保**的自由。当*合众国成立之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就成了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指导思想,这对美国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制约了的权利,制止了国家*制度腐化成*制度。
孟德斯鸠说过,*政体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官吏由*来指派。因为在*政体下,*间接掌握的国家的权利,他们是国家的主人,而相反的,*政体是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反复无常的意志来进行*统治,也就是最严重的*。我这儿想说的是,如果读裁者拥有大公无私之心,心系*,拥有解决所有问题的所有方案,并快速执行,那*无疑是一种的统治,但是,又有谁能做到呢?恐怕只有上帝吧。所以*政体绝不可取,大权绝对不可集中在一两个少数人手中,必须分立,这样才会制止权利的腐化,制止*政体腐化成*政体或是变相*政体。让*拥有自由,*幸福了,统治就自然会稳定。*倘若没有自由或是老是被欺压,*百姓不满的情趣上升,从量变到质变,那么起义*也就不远了,世界上每个朝代的灭亡几乎都是如此。
三权分立奠定了西方的**,孟德斯鸠的高瞻远瞩及在当个年代的无懈可击的理论令人钦佩无比,《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值得深挖的书,我现在还没完全了解其中的内涵,仍需要时间慢慢参悟。
【篇五】《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学著作。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读了这部著作觉得受益匪浅。
本著作共分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著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专制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他在这一章节中说民主政治的国家有一种强悍的原动力——品德。
并且称民主国家中的执法的人要遵从法律并且承担责任。这些都在证明着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之处,他能够准确的总结民主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调节的范围比如品德。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其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
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逸收场。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读后感)在这一卷的章节中著者详细阐释了国家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其次他还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求人们做应该做的事。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锦集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由[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9,页数:119,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论犯罪与刑罚》精选点评:
●一本时代特点浓厚但主要论点影响深远的法学经典。该书论述了作者对犯罪与刑罚的看法,论证中依靠了社会契约论、自由作为人的最高追求、人的自然属性应得到理解、开明君主(可能源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等理论和作者出色的逻辑分析,笔者受益匪浅;但论据中神的频繁出现不知如何评价,觉得不那么令人信服;此外,翻译作品的文字表达总觉得不通顺。——2019.7.23
●贝卡利亚的个别推论,在逻辑上或许站不住脚,但是其关于废除**以及停止刑讯的主张,在当时的欧洲大陆仍然是振聋发聩的(停止刑讯并非由贝卡利亚首创,早于《自由大*章》中就有明确记载)。废除**在今日的中国,依旧是一个敏感且极具争议的话题,在这个崇尚同态复仇的国度,“为父报仇”的传奇逸闻总是为人所传道。但是**所具有的不可逆转性,以及惩罚的不可延续,无不证明了**所震慑的并非罪犯,而是公众(然而滑稽的是,这种意欲使公众畏惧的刑罚,往往并不能使公众害怕)。此书于2017年由商务印书馆再度翻译,采取42章节的主流版本,相较2008年的北大版,出色不少。
●引言最后一段就令人激动兴奋,第三十八章很有趣——藏书
●虽是学术论述,看时却能联想起近期数个事件的判法,边看边叹息,无数的叹息。
●1废死的理由:国家无权剥夺人的生命、**起不到预期效果甚至有反作用、陷入复仇循环 2合理的刑法原则:罪刑法定、罪刑均衡 3刑法的目的:预防未来的罪行,而非对既往的报复。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思路。
●没找到此版,找到了当年最早的俄文译本,在读讨论会讨论完毕,中国刑法学界的祖碑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里亚对停止刑讯和废除**的呼声在那个时代可以说是振聋发聩,细细想来,关于废除**的主张早已被论证如此,废与不废于现代社会而言其实只是一个政策选择的问题。更让人叹服的是,作者写这本书时只有二十五岁,真的是才华横溢,思想和文笔俱锋利。
●提出了现代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核心原则与理念:罪刑法定、罪责性相适应、无罪推定、人权保障。法律是契约的复仇者,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再犯与后犯)、维护公共利益。贝卡利亚论证实在是很有启发性和合理性,就是论证过程读起来有点佶屈聱牙……
●我讲旧常识
●“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读后感
没怎么看懂,推测作者站在其人道主义的立场上,对刑罚以及刑诉程序进行着批判……(或许还有基于公正、自由的考量)有两点。其一,反对**:作者**是不必要的、不公正的,只有当某个犯罪人阴谋颠覆国家,连终身刑也不能阻止其危害社会时,才有判处**的必要性。其二,应当对诉讼程序尽可能的苛刻,避免法官擅权、避免过多的折磨和无辜者的产生。个人支持对程序进行严格地审视,也支持对刑罚进行慎重地适用,因为要维护程序**义和实体**义。但是关于废除**的理由却不能接受。为什么只有当颠覆国家且监禁不能阻绝其危害时才能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不也很严重吗?为什么**是荒谬的,刑罚的目的应当仅是预防和教育?在我看来,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这与判处罪大恶极的人**并不矛盾。(对一方一昧的人道或许是对另一方的不人道)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二):写长了些的短评
短小精悍的法律著作经典。
作者用滔滔不绝的雄辩修辞描述了一个人权意义上的美妙法律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法律是人民生活的保证,阻止犯罪的条文法规最终要维护的是守法的善良公民、弱者与家庭,抗争的是拥权者****的暴力。其观点就现在来看虽然有些过时,但也不乏一些如今仍有指导意义的洞见。
就比如说这次我主要阅读的是“**”一章,作者论述要废除**时的原因,用了这样一个精妙论断:“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因此推导出苦役比**更合适作为最终刑罚。但我忽然联想到,同时代的封建中国对待犯罪的集体时就不乏首恶杀头,次者流放这种**与苦役结合的手段。在现实世界里,作者描绘的理想画面似乎不怎么可靠。
不过,我愿意相信,在未来这种尊重人权的图景会实现,但我就不一定能在有生之年见到了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三):论犯罪与刑罚:得与失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观念为基础,将之在刑法学上引申,为近代刑法理论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促成了刑事古典学派的产生。因此,《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出版成为了近代刑法学诞生的标志,贝卡里亚也成为了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人以及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围绕犯罪与刑罚展开,具体为:
关于犯罪:首先,贝卡里亚认为犯罪是一种行为,因为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法律不惩罚意向。其次,贝卡里亚在犯罪的本质上持客观主义的立场,主张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最后,基于对犯罪本质的理解,其将犯罪分为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以及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三类。
关于刑罚:贝卡里亚认为国家起源于公民的契约,国家权力来自公民对自然权利的转让。正因如此,公民希望转让的权利越少越好,但这种少也必须达到足以保护公共利益的程度。与此同时,这种程度也是刑罚权的限度。
贝卡里亚持预防刑观念,主张刑罚目的的功利性,因而刑罚以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为目的,以足以预防公民犯罪为限度。其关于刑罚的论述,体现了三权分立、成文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适当的罪刑法定、罪刑相均衡、刑罚宽缓、刑罚必要性、刑罚及时性以及刑罚必定性等思想。
具体来说贝卡里亚认为刑罚应当由法律规定,而且法律关于刑罚的规定必须是明确的。立法者与司法者应各司其职,立法者有权制定法律,司法者负责适用法律。自由解释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因而法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只能机械的适用法律,法官的判决书无异于对制定法的精确复写。
刑罚虽然由法律规定,但立法者不能制定严酷的刑罚,因为严酷的刑罚不仅违背了社会契约的本质,而且随着刑罚残酷程度的增加,刑罚的效果会降低,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强度应当以足以阻止公民犯罪为限。为了增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发挥刑罚的效益,只要发生了犯罪必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刑罚的威慑并不在于严酷,而在于不可避免;刑罚的处罚应当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的时间内迅速到来;刑罚不仅要在强度上与犯罪相均衡,也要在执行方式上与犯罪性质相对应。
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坚定的“废死派”,其对于废除**、适用**以及**的替代处罚都有着深刻的见解。其中废除**的依据为:一是**违背了社会契约的本质,公民为了共同生活而被迫牺牲一部分自由,但无论如何都不会将生命权交出来,因而刑罚权中的**便失去了来源;二是**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的效益,**给公民带来的震撼是一时的,而终身的苦役刑则可以持续性的对公民进行威慑;三是**一旦错误适用无法挽回。而在两种情形下应当对公民适用**:一是已然的处罚不足以切断该公民对国家的危害;二是只有对该公民适用**才能实现一般预防目的。
贝卡里亚反对刑讯,因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而且如果犯罪是肯定的,那么对它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那么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刑讯只会导致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虽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也有一些与我国现阶段价值观相悖的理念,比如通奸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以及过分考虑犯罪人的利益,都暴露出了西方资产阶级个人利益至上的自由观,但终归是瑕不掩瑜的。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近代刑法学理论的集大成者,而贝卡里亚是当之无愧的近代“刑法学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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