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网「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政府网站」
2018年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初中招聘教师什么时候开始报名啊?
根据2018年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初中招聘教师公告中说明报考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9:00至2018年9月5日16:00,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登陆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如果你想要报考,那就要抓紧准备了!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怎么样?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更多信息和资讯。

大庆市副市长发生什么事了?
黑龙江大庆市政府副市长冯忠宏坠亡了。
昨日(19日)晚10时许,大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冯忠宏坠楼,当场死亡,目前已经排除他杀。
从大庆市委宣传部获悉,4月19日晚10时18分,大庆市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在高新区祥阁花园有人坠楼。高新区公安分局出警,120赶到现场,经医生确认,坠楼者当场死亡。经查,死者为大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冯忠宏。
经现场勘验和群众走访,排除他杀。对相关情况,公安机关已进一步开展调查。
新京报记者今日11时30分查询大庆市政府官方网站发现,在2017年11月1日公布的一份文件中,冯忠宏负责全市农业农村、扶贫开发、水务、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食品药品监督等方面工作。
在政府领导副市长一栏里,已经没有冯忠宏的简历。
冯忠宏简历
冯忠宏,男,汉族,1969年10月生,山东巨野人,1992年10月入党,1993年7月参加工作,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法学学士学位。
1989.09-1993.07 牡丹江师范学院政治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
1993.07-1997.03 大庆市第十九中学教师
(其间:1994.08-1997.03 借调至大庆市龙凤区委组织部工作)
1997.03-2000.10 大庆市龙凤区委组织员
2000.10-2001.02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常委
2001.02-2006.11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其间:2002.03-2005.01 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6.11-2009.05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2009.05-2011.11 肇源县委副书记
2011.11-2015.07 肇源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2015.07-2017.01 肇源县委书记
2017.01-2017.02 大庆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肇源县委书记
2017.02-至今大庆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
新京报-财经频道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一、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总体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林、牧、渔场按照总体规划制定具体计划和措施。”“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三年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一次重点调查,每十年进行一次普查,及时调整规划。”二、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凡享有国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使用权:(一)使用草原的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出自治县的;(二)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草原,连续两年以上不进行承包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用途的;(四)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因利用不合理造成草原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并在限期内未进行治理的。”“转包、转让经营集体所有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原承包人或者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经营权,解除草原承包合同。”“征用的集体所有草原,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依法收回草原所有权。”三、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必须在办理手续前,由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补偿费、植被恢复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当年草原应有收益以及承包者进行草原建设和改良实际投入的全部费用。补偿费标准、收取和使用办法依照省有关规定办理。”四、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保护、管理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草原保护、管理和建设。”“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林、牧、渔场对草原保护和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草原破坏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林、牧、渔场实施严格管护:(一)重要放牧场;(二)割草场;(三)人工、半人工及围栏封育草场;(四)牧草种子生产基地;(五)具有特殊生态作用的草原; (六)畜牧业科研教学与试验示范基地。”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管理。”“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利用现状,制定禁牧、休牧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林、牧、渔场负责实施禁牧、休牧方案,设立保护标志,依法进行管护。”“草原休牧期从每年4月1日起,至7月1日止。”“禁牧、休牧期间,禁止放牧。”“禁牧、休牧的草原达到规定标准,享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需要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解除禁牧、休牧。”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驴、骡各等于五个羊单位,十只鹅等于一个羊单位。”
此外,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相关条款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也作了相应调整。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流域、区域统一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自治县供水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加强对用水户用水的管理。”“自治县各用水单位应当做好节约用水工作,采取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利用率。”“自治县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超定额用水部分应当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铁路、独立工矿区、农林牧渔场、外地驻自治县办事机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取水均应缴纳水资源费。利用湖泊中转取水的企业,使自治县水资源费减收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县城的自来水厂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留作自治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四、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各类水资源保护区域范围,建立保护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源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城镇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开采地下水。”“禁止向江河、湖泊、库塘、渠道、草原、耕地、水源地等水域或者水利工程内排放超标准的污水和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废井、渗坑、裂隙向地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源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钻探、钻孔时不设隔层封闭的行为。对已形成的污染要限期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五、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擅自进行机械凿井或者不按规定的井位井深施工和谎报废井取用地下水的;(二)擅自破坏水资源,造成水污染、水资源浪费、改变水的用途而产生严重后果的;(三)擅自利用水利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取水的;(四)不按规定取水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随意排放污水造成严重后果的。”六、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需要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罚没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水资源管理条例》其他相关条款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也作了调整。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黑龙江省管辖的蒙古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辖泰康、一心、克尔台、烟筒屯、白音诺勒、敖林西伯、胡吉吐莫、巴彦查干、他拉哈、腰新、江湾共十一个乡、镇。
自治县自治机关驻泰康镇。第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内部事务。第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繁荣、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特点,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对上级国家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六条 自治县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各民族间的团结,严禁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自治机关照顾本地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利益。第七条 自治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各民族都应有适当的名额,其中蒙古族代表可以占30%。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十五人至十九人组成,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至六人。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蒙古族委员可以占30%,其他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常务委员会中应有蒙古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行使自治权,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自治县县长由蒙古族公民担任。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和局长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第十三条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民族代表的比例、名额,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决定。第十四条 自治县行政编制员额高于同等规模县的10%。自治县根据本地特点和需要提出行政机构设置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注意培养和使用德才兼备的各民族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的科技干部、经济管理干部和其他专业干部,以及妇女干部。
自治县自治机关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干部不足时,除国家正常分配和调剂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本地少数民族青年中择优招聘。
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少数民族农牧民中择优录用。
在自治县境内的国家、省、市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所需职工优先在自治县招收,由上级劳动部门下达指标,在自治县择优录用,其中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