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汽车租赁「重庆汽车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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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晓家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023-62628206,公司邮箱3389167593@qq.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5条联系方式,其中有**号码3条。
公司介绍:
重庆晓家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2014-04-17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石坪桥横街54号1幢一层2号。
重庆晓家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灿,注册资本1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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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重庆锦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1、重庆市合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位于重庆市合州区,是一家以从事租赁业为主的企业。
2、重庆锦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位于名城合川区,成立于2017年,目前拥有80名员工,520位全职网约车司机,280名代驾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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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凯汽车租赁公司。
重庆庆凯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重庆南坪,拥有一支青春洋溢、富有活力、充满**的专业团队。公司主要经营,汽车租赁、出售和室内外工艺品租赁等。
租车,又称为包车与汽车租赁略有不同,该行业被称为朝阳产业,它对租车人来说具有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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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捷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1、种类多。重庆捷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占地面积大,店内车辆种类多,而重庆渝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聚雄汽车公司占地面积小,店内的车辆种类没有重庆捷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多。
2、价格便宜。重庆捷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小型轿车费用在200至300元左右,而重庆渝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聚雄汽车公司租小型轿车费用在250至350元左右,比重庆捷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贵。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汽车包括《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所列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治安管理和车辆登记管理,指导、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租赁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有效防范和惩处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第六条 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服务规范,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租赁经营服务质量,维护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组织机构、车辆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变化事项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八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
(三)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五)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第九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者合法租用1年以上的证明;
(五)经营组织机构、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六)自有车辆行驶证或者购置承诺书。
接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第十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前15日内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证明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租赁车辆备案,领取租赁车辆备案证。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只能租赁给承租单位用于半年以上固定用车。
承租单位不得将租赁的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用于本单位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
(二)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保养;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四)建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小型客车的,还应当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