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案例「车险赔付是怎么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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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拒赔案例分析
车损险拒赔案例分析
车损险和三责险是车辆保险的基本险,主要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由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车损险拒赔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拒赔案例一】
水中熄火再启动造成车损
不久前,吴先生在市郊开车时,为躲避对面一辆疾驰过来的车辆,慌忙之中将车开进了路边由于前几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车子熄火了,吴先生觉得无大碍就再次启动车辆,但走不了多远,就因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再次熄火。
吴先生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了拒赔,理由是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
保险公司解释,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就容易造成严重损坏。因此,吴先生的车辆损失只能得到部分赔偿。车辆扩大损失保险是“除外责任”。
【拒赔案例二】
不当移动扩大车损
梁先生也遇上过类似的事。原来,梁先生在上班途中撞到了马路中间的花基上,致使车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他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然后就将车开离了主干道以恢复交通。
事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查勘现场后,发现梁先生的车辆底盘受损,而由于梁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又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损失属于“扩大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只负责底盘受损等损失。
【专家支招】
1、停止使用等待定损
保险专家提醒,一般情况下,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如上述的梁先生、吴先生在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拨打救援**或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等待拖车,或者在车辆能推动的情况下,先把车推到路边,等待保险公司查勘现场。
2、小事故最好不要集中理赔
此外,不少车主觉得车险理赔手续太烦琐,于是,在发生一些小的车辆事故后,往往都不急于到保险公司理赔,而是等发生多次小事故后再集中一起办理。
对此,保险专家提醒,车主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最好不要这样做,因为事故责任和损失程度不好确定,而且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如果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反而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3、车损险常见除外责任
由于车辆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如发动车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或爆裂、轮胎爆炸等;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等发生问题造成的火灾等。
玻璃单独破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您加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后,保险公司则负责赔偿。
为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故障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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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保护自己的权益,关于 汽车保险理赔 不公的案例也很多,接下来请大家跟我一起来看一个汽车自燃理赔**的案例,了解汽车理赔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湖南省xx市xx镇曾发生一起出租汽车起火燃烧事故,关于这次保险理赔问题可谓一波三折,用了三年多的时间,才最终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2000年2月11日凌晨2时左右,代班司机冷某驾驶湘zz号出租汽车行驶于xx市xx镇a路地段的时候,汽车引擎盖下突然起火。虽然火势被扑灭,但由于汽车油箱接火,整车仍被烧毁。
冷某随后向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分公司业务处理中心拨打了出险报案**。该公司当即派出工作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查勘。此后,该出租汽车的产权单位xx 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口头向人保xx分公司及q区支公司提出保险理赔要求。两级保险均公司答复,这起事故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的“自 燃”,由于该车辆未投保“自燃”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000年3月8日,谢某向xx市鼎城区人民**提**讼。诉称湘zz号出租汽车是其私有,挂靠在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0年1月16日,向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交保险费3000元,由该公司于当月18日向人民保xxq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 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但保险公司在车辆起火毁损后却拒绝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0万元。
人保xx市q区支公司在答辩中指出,本案属“自燃”,由于车辆未投保“自燃”险,不应赔偿,并出具了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车辆起火原因的鉴定结果———“基本上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三个方面。
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还是谢某,谁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二是保险条 款中的“自燃”,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
三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自燃”的解释是否与其他有关解释矛盾,该解释是否有 效。
一审**认为,谢某于1998年12月以14.5万元购买了湘zz号汽车,其后挂靠在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 相分离的一种营运方式,且保险费由其支付,保险单中的投保人栏也载明了“ww公司(谢某)”,故谢某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是本案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虽然 保险条款规定了“自燃”是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情形,但保险公司未向谢某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解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时,将火灾列入了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后,又将“自燃”列入免除责任范围,在理解上已产生争议。依照 《保险法》关于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之规定,应确认“自燃”免责条款无效。据此判决人保q区支公司向谢某赔偿保险金94338.34元。
人保q区支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向xx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2000年10月,该案在xx市中级人民**如期开庭。二审判决以编写的《防火手册》关于“自燃”的定义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自燃”的解释矛盾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人保湖南省分公司、xx分公司、q区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在审查后,于2001年9月20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提出了抗诉书。同年12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作出裁定,指令xx市中级人民**再审。
经过一年多的再审程序后,xx市中级人民**于2003年10月作出终审裁定,查明投保单尾部“投保人签章”栏加盖的是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的印章,且谢某未按法庭指定提交购买出租车辆证据的事实,认定谢某不是本案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查明和认定,人保xx市q区支公司向 徐成银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判决书还按照形式逻辑方法分析了“火灾”与“自燃”系种属关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自燃”的解释,既不自相矛 盾,也不与公安部的《防火手册》关于“自燃”的定义矛盾。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书,驳回了谢某对人保xx市q区支公司的**。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2019
车险什么情况下不赔?有车的都来看看,让你买对保险
现如今的汽车保有量已经非常大了,有车的人车险是必须要购买的,为了给爱车一个保障。很多人认为买了车险只要出事了,保险公司都可以进行理赔!
这是非常错误的认知。车险并不是什么情况都理赔有的,有很多事项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解一下车险在什么情况下不理赔。
案例详情:
2013年9月6日,马某为其所有的车号为甘N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保系列产品,其中车上责任险(乘客)赔偿限额为10万元×2座。
2014年5月24日23时许,驾驶员马某驾驶该车在兰州市天奇物流园倒车时,该车副驾驶座位上的第三人马某海不慎从车内摔至地下,导致其左腿受伤。后经诊断,马某海为左腿骨折及韧带损伤。住院期间,马某为第三人马某海支付了医疗费11591.07元,赔付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2万元,第三人马某海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权利转让给了马某。
2014年10月17日,保险公司向马某发出拒赔通知书一份,双方协商无果后,遂酿成**。
保险公司辩称,标的车驾驶员所持有的A2驾驶证在出险时属于实习期,依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兰州铁路运输**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应向马某作出提示,但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上述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案例分析:
在上面的案例中,**是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上述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为由,让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
那如果保险公司进行了告知,并且有了证据,是不是就可以不赔付了!
保险公司赔付不赔付,主要是看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就是保险公司有哪些项目是不赔付的,以下几点都是保险公司不赔付的:
1、故意毁坏车辆
这里说的故意毁坏是保险公司的说法,除了那种骗保的情况外,还有一些是你在不知情时被划分进入此条的。比如你在车内放置打火机、摩丝、空气清新剂的易燃易爆的物品,发生爆炸后风挡玻璃被炸碎,这种情况下在保险公司那里就算做故意毁坏车辆,是不能得到赔偿的。
2、车辆不在规定使用状态
假如你的车没有年检,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是拒赔的,因为你不在合法的使用状态内。还有当你的车放在修理厂,第二天发现出事故了,保险公司也是不赔偿的,理由是不在你的使用状态内,这个时候要找修理厂赔偿。
3、对方全责但不赔
你一点责任没有,但是对方没有赔偿能力,这个时候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你的,除非能证明对方的情况。
4、涉水险二次打火
车辆如果上了涉水险,在涉水路面或车辆被水淹后发动机受到损害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但是如果你自己又进行了二次打火,那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5、不报案或延期报案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要求车辆出险48小时内报案,出了48小时保险公司有权利拒赔,出了险还是尽快报案比较稳妥。还有就是不报案的,如果你都不报案,那保险公司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也不会给你钱的。
6、改装车辆不申报的
保险合同里会写明车辆转送或增加车辆危险程度需要通知保险公司,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主要说的就是改装车辆。这里提到的改装比较容易产生误解。你改装排气管按理说不应该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但你改装发动机是否就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呢?现有的**判例表明,改装了发动机的车辆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会合法拒赔。
7、新车
新车就是指新买的还没上牌的车辆,就算你上了保险,再没上牌之前起作用的也只是交强险和三者险,车要是丢了,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8、醉酒驾驶
这个也不用太过多的解释了,大家都明白,出了事不仅保险公司不赔钱,你本人还要得到法律的制裁,最好的办法就是酒后不动车。
9、无照驾驶
这个也不叫好理解,说白了你连开车的资格都没有,谁还会给你赔偿,不过这里要强调一点,比如持C本开大客车这种情况也算是无照驾驶。
所以保险公司不赔付的也是法律不允许的一些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情况下,基本都是可以合理赔付的。
所以驾驶员为了防止风险发生一定要买好车险,车险都保障哪些呐?
1、交强险
交强险是属于在事故中直接用于赔偿对方的险种,主要分有责和无责两种赔偿方式,属于国家强制购买,不买是没有办法上牌照的。
2、商业车险
在车保险改革后,目前的商业车险主要分为三大主险和十一个附加险,这也是我们购买车保险的重点。因为虽然改革后交强险的赔偿金额上升到了20万,但毕竟是用于赔偿对方的,只有商业车险才能给自己带来保障。
三大主险:车损险、三者险、座位险
(1)车损险
根据多年的投保经验,大家一定要购买车损险。平时经常开车的话一些擦伤、碰伤等都是不可避免的,而目前的车损险不仅包含了改革前的车损险赔偿范围,还将玻璃险、自然险等都包含了进去,一般而言出行期间发生的事故等都可以索赔,而且还不计免赔额。
(2)三者险
三者险全称是第三者责任险,即是用于赔偿对方的保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与完善。虽然是赔偿对方,建议大家一定要购买三者险。
交强险虽然强制购买,但是当意外发生,特别是自己全责的情况下最高20万的赔偿额度并不够用。如果不小心擦伤、撞伤了豪车,赔偿的费用更是天文数字。而车险改革后三者险最高额度已经达到了1000万,一份小小的三者险买的不仅仅是保险,更是一份放心与安心,让我们在出行的过程中不必“提心吊胆”。
(3)座位险
座位险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它是按座位数量投保与赔偿的,座位险不一定要像车损险、三者险一样必须购买。
如果陪同者已经有足够全面的保险保障,属于锦上添花,可买可不买。
如果一同出游的朋友家人,没有保险,最好还是购买一下座位险,防止意外发生。
除了完善的车险之后,经常开车出现自驾的人也需要考虑配置意外险。
刚刚的车险主要是保障财产和责任。而意外险才是真正保障我们人身的。意外险的保障也是非常齐全的,可以保障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
因为意外事件导致的这些风险,意外险都可以进行赔偿。而且意外险的价格非常的便宜,一年只需要一百多的费用,就可以保障意外身故50万到100万了,非常的划算。
机动车保险合同**典型案例解析
机动车保险合同**典型案例解析
从中国来看,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汽车保险已经成为中国非寿险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更是财产保险中的第一大险种。那么,为了让大家更清楚保险理赔概念,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典型案例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苏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要旨】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一般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情】
2012年12月27日,苏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苏某初次申领驾驶证的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22日,苏某独自驾驶保险车辆于沈海高速公路上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车辆受损,苏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苏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甲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苏某**至**,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等32万余元。
【审判】
**认为,驾驶人苏某实习期间独自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驾驶人在实习期间驾车上高速公路应当有人陪同的规定,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依照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情形,但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对于该免责条款,甲保险公司虽在保险单明示告知栏中提示投保人阅读,但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甲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遂判决支持了苏某的诉请。
【提示】
对于保险合同中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的部分条款,以及散落在保险合同其他部分的免赔额、免赔比率、比例赔付等免责条款,保险人均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对于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一般免责条款,保险人还应当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知晓并充分理解免责条款,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其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发生分歧和**。
郑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要旨】
被保险人出借机动车给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
2010年9月8日,郑某为其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以及三责险不计免赔。三责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2010年11月8日,郑某将保险车辆出借给同乡潘某,潘某驾驶保险车辆与案外人强某车辆相撞,致两车损坏,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9月9日,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认定郑某出借车辆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潘某赔偿强某车辆损失13万余元。潘某全额履行了交通事故赔偿案确定的义务后,被保险人郑某**至**,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3万余元。
【审判】
**认为,系争保险条款是甲保险公司于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 实施前适用至今的格式条款。《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在本案情况下,被保险人与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侵权责任法》 实施以后,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已发生变化,被保险人仅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时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若仍依据原有保险格式条款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则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将大幅缩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对责任范围发生的限缩(即免除相应责任)负有提示和特别说明义务,并应在保费核算上作相应调整。合同当事人对前述格式条款产生了两种解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潘某认可郑某的**行为,并提供案外人强某的收条,证明已全额履行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商业三责险保险金的责任。故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请。
【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出借车辆给他人驾驶的情况非常普遍。而在目前我国车辆保险体系中,主要根据车辆的情况确定保费费率,而与驾驶人本身的年龄、驾龄、驾驶习惯、婚姻状况等关联性不大。因此,我国车险体现的是“随车主义”,而非“随人主义”。随车主义所承保的是车辆产生的责任,而非某个具体驾驶人对外的责任。此种情形下如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受到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拒赔。
仲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要旨】
暴雨造成道路积水而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损坏,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案情】
2012年11月8日,仲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暴雨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13年10月8日,仲某正常驾驶机动车遭遇暴雨,导致发动机熄火车辆受损。车辆维修后,仲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对发动机部分损失拒赔。仲某遂**至**,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9万余元。
【审判】
**认为,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毁损系因驶入积水地导致,而道路积水的形成原因则在于当天的连续暴雨,故仲某的损失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暴雨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道路属于正常路况,甲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仲某系故意驶入积水地,故仲某并不存在涉水行驶的主观故意。尽管保险条款又约定保险车辆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在保险条款已经约定暴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下,对甲保险公司依据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免责之条款主张免赔,不予支持。故判决支持了仲某的诉请。
【提示】
因暴雨导致道路积水,驾驶人正常驾驶保险车辆驶入积水地导致发动机损毁,如驾驶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应当认为属于暴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条款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驾驶人故意驶入河流、沟渠、水塘等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当然可援引免责条款拒赔。
范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要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申请理赔,事故受害人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案情】
某运输公司为其重型牵引半挂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间内,闫某驾驶保险车辆撞伤范某,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范某**闫某、某运输公司及甲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判决甲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24万余元,闫某赔付范某损失28万余元,某运输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闫某及某运输公司均未履行义务,甲保险公司亦未协助执行。范某遂**至**,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三责险保险金22万余元。
【审判】
**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现生效判决已就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即范某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故范某有权直接向甲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故判决支持了范某的诉请。
【提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后,被保险人作为侵权人应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磋商,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及商业险理赔,以及时赔偿事故受害人。如被保险人既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又不主动赔偿事故受害人,或者隐匿逃逸逃避事故赔偿责任的,事故受害人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以维护自身权益。
许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要旨】
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或被险人单方委托定损的,易引发争议。
【案情】
2014年6月,许某就陈某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14年7月20日,许某允许的驾驶人沈某驾驶保险车辆发生单车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沈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许某及时向甲保险公司报案,并与保险公司就车损修复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因磋商未果,许某于2014年8月1日委托某评估公司对保险车辆车损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许某支付了评估费,并按照评估价格对保险车辆进行了维修。随后许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以评估价格与其定损价格差距太大为由拒赔。许某遂**至**,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等5万余元。
【审判】
**认为,许某提供的价格评估报告书系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做出,而甲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才提供保险车辆定损报告,该定损报告既无定损日期及定损依据,又无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及被保险人签章,且未附车损照片等材料。从证据证明效力而言,许某提供的价格评估报告书高于甲保险公司的定损报告。甲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价格评估报告书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错误,**对该车损评估结论予以采纳。故判决支持许某的诉请。
【提示】
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并定损。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定损价格有争议的,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不应相互推诿。若协商不成的,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时,应自觉恪守诚信,通知对方到场及时查看车辆情况、获取原始资料,使双方在评估过程中相应的权利得到保障,提高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双方对评估报告的认可度。
甲公司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要旨】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伤者、被保险人应审慎对待职业索赔代理人(俗称“人伤黄牛”)对赔偿事项的介入。
【案情】
2011年11月,甲公司为其机动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间内,甲公司驾驶人驾车与沈某摩托车相撞,造成沈某及摩托车乘客孙某受伤、车辆受损,甲公司驾驶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2012年8月28日,甲公司与沈某、孙某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赔偿沈某10万余元、孙某5000余元。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乙保险公司以沈某未实际收到赔偿款为由拒赔。甲公司遂**至**,请求判令乙保险公司支付甲公司已偿付给沈某的赔偿款10万余元。
【审判】
**经调查发现,赔偿款已由沈某委托的代理人董某具领。董某到**声称已向沈某给付9万元赔偿款,并提供9万元收条一份。经查证,沈某仅收到董某给付的赔偿款2.4万元并出具了收条,而董某自行篡改了该收条。由于董某虚假陈述并伪造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对董某作出司法拘留十天的处罚。本案在董某退赔6万元给沈某的基础上,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提示】
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处理中,出现了为数不少的'俗称“人伤黄牛”的职业索赔代理人,“人伤黄牛”利用事故受害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等弱点,提供一条龙代理索赔服务,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如本案中伪造收条、侵吞事故伤者理赔款,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惩戒。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处理中,事故伤者、被保险人应审慎对待“人伤黄牛”对赔偿事项的介入,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陈诉某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要旨】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免责。
【案情】
2011年,陈某为其私家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2月14日至2012年2月13日。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2011年9月2日凌晨4时31分5秒,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警处接到报案,称G50(往西)A30(往金山卫方向)处有一辆轿车侧翻,未看到司机,交通影响不大。5时54分,事故驾驶人陈某之子亦报警称翻车,无人伤,其自行至医院就诊。后陈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以本起事故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之情形而拒赔。陈某遂**至**,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等50万余元。
【审判】
**认为,陈某之子驾车侧翻后,时隔近三个小时,在路人报警后方才报警,并以就医为由自行离开现场。陈某之子自称报警前昏迷两小时,但经查明,其在此期间拨打了十四个**,故其陈述存在漏洞有违诚信。另外,事故仅导致陈某之子受轻微伤,在生命安全未受影响的情况下,其离开现场去就医的理由并不充分。故陈某之子离开事故现场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属逃离现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成立。遂判决对陈某全部诉请不予支持。
【提示】
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但发生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需要及时救治时,离开现场就有了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如果不及时救助有可能危及生命,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也不应苛求驾驶人。但是,这并不等于一旦驾驶人遭受任何伤害或者感觉遭受伤害,就可以自行离开现场。因未经警察现场处理,无法确认驾驶人当时是否有酒驾或吸毒等情形,故如驾驶人无正当理由自行离开现场,在免责条款生效的情况下,将发生保险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
甲保险公司诉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要旨】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可向醉酒驾驶人或其单位追偿。
【案情】
乙公司就其名下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内,乙公司员工许某醉酒后驾驶涉案车辆外出办理公司事务时撞伤付某,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付某提**讼,要求就其损失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付某10万余元,乙公司赔偿付某8,600元。甲保险公司向付某支付了保险金后,**至**,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赔偿款10万余元及利息。
【审判】
**认为,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甲保险公司在第三人提起的另案诉讼中就交强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可向造成事故的侵权人追偿。涉案车辆系乙公司所有,许某系乙公司员工,乙公司应当为其员工许某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对甲保险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相关费用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
【提示】
对于醉酒驾驶人,不仅会因醉酒驾驶行为定罪入刑,而且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及商业险均免除赔偿责任,由醉酒驾驶人自己对事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醉酒驾驶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醉酒驾驶的致害人追偿。如醉酒驾驶人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可向其所在单位追偿。因此,车辆单位及驾驶人均应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王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要旨】
驾驶证被扣12分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责。
【案情】
2011年5月,王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7日。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012年5月11日,王某允许的驾驶人宁某驾车与案外人左某所驾车辆相撞,造成两车车损,宁某对事故负全责。王某向左某赔偿后,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认为,宁某的驾驶证扣分已达12分,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之情形,因此拒赔。王某遂**至**,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本车及第三者车损等费用11万余元。另经查明,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12年1月29日止的记分周期内,事故驾驶人宁某的驾驶证扣分累计达到12分,但在2012年5月11日事故发生前,宁某并未重新取得驾驶证。
【审判】
**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故系争免责条款中的该项免责事由属于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理应被知晓并遵循,且保险公司已对该条款用黑色字体并在保险单正面提示投保人阅读,王某以甲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条款无效,不予支持。宁某在驾驶证扣分已达到12分后仍驾驶机动车,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又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故甲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提示】
驾驶人在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情况下,应当接受交警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考试,重新取得驾驶证,在此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如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保险公司将这种“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并进行了提示,该免责条款即为有效。一旦驾驶人违反了以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为免责事由的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以保险公司仅尽提示而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为由提出理赔,其要求将不能得到支持。
朱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要旨】
驾驶未登记上牌且临牌过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责。
【案情】
2012年4月,朱某为其宝马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2012年5月13日,朱某驾驶宝马轿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造成本车车损和路产损失并发生施救费用,朱某对事故负全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记载的车辆牌号为“沪HG8537(临)05月09日止”。事故发生后,朱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作出书面拒赔通知,朱某遂**至**,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及路产损失等41万余元。
【审判】
**认为,朱某驾驶的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尚未登记上牌,所持的临时号牌亦已过期,故甲保险公司有权依约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关于该免责条款,甲保险公司在保单明示告知栏中特别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且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可上路行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法律规定已经公示且无理解上异议,任何人都须遵守。故朱某以甲保险公司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致使上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请应予驳回。
【提示】
在购置新车未取得正式牌照前,车主往往会靠临时行驶号牌开车,但有些车主却忽视了临时牌照使用的期限。若驾驶超过期限临时牌照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车损,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部分是不予理赔的。因此,车主应注意临时牌照使用期限,及时更换临时号牌、申请正式牌照,避免利益得不到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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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骗保案例分析
车险骗保案例分析
车辆骗保案最常见的人员组成,就是“保险公司人员+汽车维修人员”相勾结的模式,他们分工明确,往往多次作案,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车险骗保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自套车牌,***发生交通事故,以真车来赔偿
严某购买了一台货柜车跑运输,并买了保险,又让其妻弟买了一台报废的货柜车,套自己的车牌经营货运业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严某故意隐瞒真相,向交警部门提供了真实的车险保单和行驶证,谎称是该承保标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被判决为该起事故承担1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严某被**以保险诈骗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二、事后通过伪造现场、找人“顶包”、虚构事实等来骗保
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使车辆严重损坏。为能获得保险理赔,他便打**找谢某,谢某龙到现场后,谎称自己是驾驶员,保险公司赔付张某强保险金人民币21万余元。张某、谢某龙均被**以保险诈骗罪判刑,其中张某被判****五年。
三、谎称车辆被盗
林某自己的车出过事故,不想要了,便找人将自己的车偷走,向保险公司索赔。他找到朋友甘某,让其找人将自己的车偷走后,甘某找来两名社会人员将车偷走,4人均被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
四、夸大财产损失
程某刚的施工车在某村路段施工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和工地停工,并给当地养殖户造成了财产损失。程某刚胁迫当地养殖户夸大损失,并签订假的赔偿协议,伪造了赔偿凭证,从而从保险公司获取了43万余万的赔偿金,而实际支付受损方约12万元,骗保险金约30万元。今年3月,程某刚被一审**以保险诈骗罪判刑6年。
五、利用异地出险理赔漏洞
刘某科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熟知保险公司异地出险理赔的程序与漏洞。他利用工作便利,取得相关车辆的`机动车行驶复印件,然后与他人串谋,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死亡注销证明和火化证书等索赔材料申请索赔,在数个城市先后作案,骗得保险金22万元。经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科以保险诈骗罪被**判处****六年。
六、汽修人员与保险公司人员勾结作案
刘某等人经营了一家汽车修配厂,先后多次利用自购投保车辆和其他车辆,用亲属的身份做投保车辆、利用客户来维修的机动车辆等,由刘某等人担任车手,将车辆开到路面进行摆放交通事故现场,或者以将车碰撞障碍物的方式制造单方事故,伪造假的交通事故现场,伙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文件,骗取了多家保险公司保险金120多万元。刘某等6名涉案人员已被提起公诉。
七、专门开车上路碰瓷
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娴熟的驾驶技术,驾驶机动车频繁在道路上故意制造车辆碰撞事故达334次。因属对方全责,李某直接购买车辆维修发票交由对方司机,让对方司机先垫付保险赔偿金。然后,李某将自己的车辆进行手工喷漆、粘贴卡通图片、简单抛光等,继续驾车“寻机”制造事故,如此骗取保险金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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