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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七十九条,违章,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6-07-21 18:30:49 周记网3年前 (2023-09-30)周记百科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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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七十九条,违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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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

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保障机动车行驶安全,制定了《》,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七十九条,违章,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 *** 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七十九条,违章,是什么」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登记。

第五条 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和登出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登记编号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英文字母和 *** 数字组成。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确定。

每辆机动车不得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机动车登记编号。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提交有效的资料。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接受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稽核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提交的资料,检验车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时限内,决定准予或者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十条 机动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程式码、住所的地址、***和***;

***二***机动车的型别、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三***机动车的有关技术资料;

***四***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五***机动车获得方式;

***六***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八***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九***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十***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稽核资料,检验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建立机动车档案,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提交的资料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五***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

***六***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

***七***机动车为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八***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九***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第三章 过户登记

第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七***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程式码、住所的地址、***和***;

***二***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三***机动车获得方式;

***四***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七***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八***过户登记的日期。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稽核资料,确认车辆,对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测。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过户登记事项,对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收回原机动车号牌和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对不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的机动车档案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三***机动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四***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情形的。

第四章 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或者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住所迁出或者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出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二***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提交资料,并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出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程式码、住所的地址、***和***;

***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四***转出登记的日期。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

***一***机动车获得方式;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稽核资料,确认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出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转出登记。

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转出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办结转出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档案;

***四***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五***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 ***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程式码、住所的地址、***和***;

***二***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三***转入登记的日期。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

***一***机动车获得方式;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三***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四***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稽核资料,检验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入登记事项,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擅自改动、更换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改变的;

***三***改变车身颜色的;

***四***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的;

***五***因故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者车架的;

***六***因质量问题,制造厂给机动车所有人更换整车或者更换同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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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章 登记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五条 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

  (三)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四)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六)机动车获得方式;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八)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九)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十)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

  (十一)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九条 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收存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查询机动车登记、检验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验证申请人身份,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机动车登记、牌证生产制作和发放等监督管理。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十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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