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1、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1.要还。
2.信用卡欠款还不起坐牢了,刑满释放回来仍然是要还款的。因信用卡欠款而被判刑的,则是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在被**判刑并服刑的,当事人只是因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被追究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当事人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还款责任。
3.当事人应信用卡欠款而承担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后,仍然负有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民事义务,相应的发卡行作为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当事人偿还信用卡欠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被判刑后还是要偿还的,刑罚不能减免民事责任。该还的钱还是要还。即使被判**,也会变卖其遗留财产偿还生前债务。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