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我信用卡诈骗
法律分析: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信用卡被诈骗后损失首先由自己承担,但是之后可以通过诉讼来要求诈骗方赔偿损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