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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和立案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6-07-24 10:12:52 周记网3年前 (2023-09-06)百科中心1185

一、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和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二、量刑标准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和立案标准是什么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1.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2.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和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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