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息室管理规定,机场休息室可以过夜吗

周记小编10902023-11-09 00:21:21

尊敬的读者,职工休息室管理规定和机场休息室可以过夜吗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但许多人对其仍存在疑惑。在本篇文章中,我将为你提供清晰的解释和深入的分析,希望能满足你的求知欲望。

职工休息室管理规定,机场休息室可以过夜吗

职工休息室管理规定(仓库用房布置要求)

?

一、厂房、仓库内附设办公室、休息室的要求

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职工休息室管理规定,机场休息室可以过夜吗

2.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3.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4.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厂房内附设液体中间储罐的要求

职工休息室管理规定,机场休息室可以过夜吗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5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小时防火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三、厂房内附设附属仓库的要求

1.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量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2.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

8—表示不允许。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

公共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公众是指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民族或国籍、不同健康状况、不同人际从属关系的个体组成的流动人群。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典型的公共场所如图书馆,医院,电影院等,一般来说,公共场所禁止喧哗,禁止吸烟。

法律依据:

《公共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和活动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公共活动场所包括:办公场所、会议室、机关文体活动室、职工休息室、老干部活动室等。第三条公共活动场所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老干部活动室以外的公共活动场所由办公室统一督导管理,老干部活动室由人事培训科负责督导管理。各科室使用要提前通知,以便统一安排。

第四条室内环境标准(一)室内物品放置有序,摆放整齐,桌面、柜顶不堆积报刊及杂物。(二)禁放与活动场所用途无关的物品,保持室内及室内物品整洁。(三)室内墙壁除允许张贴或悬挂必要的规章制度、工作职责、目标图表、人员日志黑板和地图外要求整齐定位、书写美观、设置规范,不准乱贴乱挂。(四)灯具、电器无尘土,窗明几净。(五)脸盆、痰盂、毛巾等日常用品经常保持清洁。(六)窗台无尘土,地面无烟头、痰迹、纸屑。

第五条室外环境标准(一)楼厅、楼道整洁,不停放自行车,不堆积杂物,地面无烟头、纸屑。(二)院内无杂草,无堆积垃圾和杂物。(三)各种车辆停放有序。(四)搞好环境绿化、美化,创建花园式文明大院。

第六条爱护公共活动场所的一切设施,不准在桌面、茶几上乱写乱画,不得将会议室、活动室物品带出,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

第七条各公共场所使用人员用毕及时打扫清理,关好门窗、电器,并将钥匙及时送交管理部门保管。

第八条会议室、机关文体活动室、职工休息室室内严禁吸烟。

第九条办公室和人事培训科要各负其责,对相关公共场所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要认真追查出现问题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每月对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巡查。巡查内容:各种设施、设备、用品有无丢失,是否损坏,破损程度;室内外物品摆放秩序是否规范;各活动场所是否有损坏。(二)办公场所各使用人员每天要进行一次自查和维护,以保证清洁整齐,设施设备及用品无损坏和丢失。(三)办公场所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每次使用后办公室要负责查验,检查清扫整洁情况,物品表面破损情况,检查情况经使用人和检查人共同确认记录后,将门锁好,办公室(人事培训科)收回钥匙。

第十条设施、设备、使用物品的损坏处理及环境维护不利的责任追究。(一)设施、设备、使用物品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耗,由办公室(人事培训科)及时提出更新调整意见,确保各公共场所正常运行。(二)设施、设备、使用物品属使用不当人为造成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由使用人折价赔偿。损坏和赔偿情况在机关进行公示。(三)对公共场所使用后不能及时清扫造成脏乱差的,除由办公室(人事培训科)责令重新清扫整理外,对使用科室或使用人进行通报批评。连续出现三次以上类似情况的,再使用时使用科室或使用人必须持有本科室或本人主管局领导的签批条才能领取钥匙,否则不予使用。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第八条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第九条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第十条孕期保健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第十一条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2.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第十二条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第十三条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