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治理,什么是违法建设

周记网14822023-11-06 23:24:28

大家好,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什么是违法建设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违法建设治理,什么是违法建设

什么是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

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中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种建设活动,都称为违法建设。详言之就是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规范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行为。城市治理违法建设主要对象是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三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

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违法建设治理,什么是违法建设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

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第四条治理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源头管控、分级负责、及时查处、部门联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违法建设治理,什么是违法建设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园区、风景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的指导。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是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县(市)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进行违法建设,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非法获利。

违法建(构)筑物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及****时不予补偿。第二章预防与监管第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查处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接受举报,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情况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形成以查处机关、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相结合的巡查网络,实行网格化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

(一)城乡规划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及时予以许可,并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对违法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设工程,不得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严格登记备案审查,发现违法的建(构)筑物出租的,及时移交查处机关;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经查处机关依法认定属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不得办理登记、变更、转移、抵押手续;

(五)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

(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第十三条下列组织和单位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一)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查处机关;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的,及时制止并向查处机关报告,协助查处工作;

(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个人不得承接违法建设项目施工。

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规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所进行的建设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违法建设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第四条违反水利、交通、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第五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遵循依法处置、源头控制、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六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联动、经费保障和问责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并依照职权实施违法建设查处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实行综合执法或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市场监管、公安、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制订整治方案,通过实施拆除、补办手续等方式依法进行治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投诉和举报。第二章监管与查处第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违法建设实行网格化监管。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制止,督促当事人改正,并立即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畅通违法建设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衔接联动,加大违法建设执法检查力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发现违法建设的,及时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区域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有权予以制止、劝阻,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经过调查,根据违法建设是否属于下列情形,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拆除将影响合法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且无法采取结构安全措施的;

(二)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限制无法实施拆除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法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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